| 項目 |
評選標準 |
一
室
外
通
路 |
1.騎樓入口:騎樓順平進入餐廳。 |
| 2.地面:應平整、堅固、防滑。(規範202.3) |
| 3.引導標誌:與建築物室外主要通路不同時, 應於室外主要通路入口處設置。(規範203.2.1) |
4.無障礙標誌:(規範902.1、902.2)
a.應符合圖902.1規定之比例。
b.顏色:無障礙標誌之顏色與底色應有明顯不同,設於壁面之無障礙標誌其底色亦應與壁面顏色有明顯不同;得採藍色底、白色圖案。 |
| 5.坡度:連續5公尺坡度超過1/15,按規定設置坡道﹙如坡度≦1/20得不受限制﹚。不同方向之坡道交會處應設置平台,其坡度≦1/50。(規範203.2.2) |
| 6.淨寬:≧130cm。(規範203.2.3) |
| 7.排水:無遮蓋戶外通路應考量排水,可往路拱兩邊排水,洩水坡度1/100~2/100。(規範203.2.4) |
| 8.開口:通路130cm範圍內如設置水溝格柵或其他開口,其與行進方向垂直之開口寬度≦1.3cm。(規範203.2.5) |
| 9.突出物限制:通路淨高≧200cm;地面起60~200cm範圍,不得設有突出牆面10cm以上之懸空突出物,若為必要設置之突出物,應設置警示防撞設施。(規範203.2.6) |
二
避
難
層
坡
道
及
扶
手 |
1.引導標誌:坡道若未設置於主要入口處,應於入口處及沿途轉彎處設置引導標誌。(規範206.2.1.) |
2.無障礙標誌:(規範902.1、902.2)
a.應符合圖902.1規定之比例。
b.顏色:無障礙標誌之顏色與底色應有明顯不同,設於壁面之無障礙標誌其底色亦應與壁面顏色有明顯不同;得採藍色底、白色圖案。 |
| 3.坡道寬度:淨寬≧90cm;若坡道為取代樓梯者﹙即未另設樓梯﹚,則淨寬≧150cm。(規範206.2.2) |
| 4.坡道坡度﹕高低差20cm以上者,≦1/12,(20cm以下﹕≦1/10)、(5cm以下﹕≦1/5)、(3cm以下﹕≦1/2,0.5公分以下得不處理) (規範206.2.3) |
二
避
難
層
坡
道
及
扶
手 |
5.坡道地面:應平整(不得設置導盲磚或其他妨礙輪椅行進之鋪面)、堅固、防滑。(規範206.2.4) |
| 6.端點平台﹕坡道起點及終點,均應設置長、寬各≧150cm之平台,且該平台之坡度≦1/50。(規範206.3.1) |
| 7.中間平台:坡道每高差75cm,應設置寬度不小於坡道寬、長度≧150cm之平台,平台之坡度≦1/50。(規範206.3.2) |
| 8.轉彎平台:坡道方向變換處應設置長、寬各≧150cm之平台,平台之坡度≦1/50。(規範206.3.3) |
| 9.防護緣:坡道高低差≧20cm者,應設置高度≧5cm防護緣,且該防護緣在坡道側不得突出於扶手垂直投影線外。(規範206.4.1) |
| 10.坡道護欄:坡道高於鄰近地面75cm時,未鄰牆之一側或兩側應設置高度110cm之防護欄。(十層以上者﹕≧120cm)(規範206.4.2) |
| 11.扶手:高低差≧20cm,兩側應設置連續性扶手。(規範206.5.1) |
| 12.扶手高度﹕單道扶手上緣高度為75cm,雙道扶手上緣高度分別為85cm、65cm。(規範206.5.2) |
| 13.扶手形狀﹕圓形者直徑為2.8~4.0cm、其他形狀者外緣周邊長9~13cm。(規範207.2.2) |
| 14.堅固:扶手應設置堅固、接頭處應平整,且不可有銳利之突出物。(規範207.3.1) |
| 15.與壁面距離:凈距3~5cm;握把上部淨空≧45cm。(規範207.3.2) |
| 16.扶手端部:防勾撞處理。(規範207.3.4) |
三
避
難
層
出
入
口 |
1.出入口兩邊之地面120cm範圍內應平整、堅硬、防滑,不得有高差,且坡度≦1/50。(規範205.2.1) |
| 2.出入口前平台:淨寬、淨深均≧150cm,坡度≦1/50。(規範205.2.2) |
3.門檻:(規範205.2.2)
a.地面順平、避免設門檻,外門得以溝槽止水。
b.若設門檻:H≦3cm、且若H=0.5~3cm應作1/2斜角處理。 |
四
室
內
出
入
口 |
1.出入口兩邊之地面120cm範圍:平整、堅硬、防滑,不得有高差,且坡度≦1/50。(規範205.2.1) |
| 2.出入口﹕門扇打開時,地面應平順不得設置門檻、門框淨間距≧90㎝;折疊門推開後,扣除折疊之門扇後間距≧80㎝。(規範205.2.3) |
四
室
內
出
入
口 |
3.操作空間:單扇門側邊應留設適當之操作空間,其操作空間因門扇開啟之方式及到達門之方向不同而異(規範205.2.4)。(參照圖205.2.4.1-圖205.2.4.4) |
4.開門方式:不得使用旋轉門。若使用自動門,需為水平推拉式,設有自動感應裝置(離地15~25cm、50~75cm處可自動停止並重新開啟)。
(規範205.4.1) |
5.門扇:若為整片透明玻璃門,離地120~150cm處設置告知標示。
(規範205.4.2) |
6.門把:設於地板上75-85cm處、容易操作之型式;不得使用喇叭鎖。
(規範205.4.3) |
五
室
內
通
路
走
廊 |
1.坡度:≦1/50,超過時按規定設置坡道。(規範204.2.1) |
| 2.寬度﹕≧120cm;走廊中如有開門,去除門扇開啟後之空間,其寬度≧120cm。(規範204.2.2) |
| 3.迴轉空間:走廊寬度小於150cm者,每10m、走廊盡頭或距盡頭3.5m內,設150×150cm迴轉空間。(規範204.2.3) |
| 4.突出物限制:淨高≧190cm;兩邊牆壁60~190cm範圍,不得設有10cm以上之懸空突出物,若為必要設置之突出物,應設置警示防撞設施。(規範204.2.4) |
六
昇
降
設
備 |
1.入口引導:主要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應設置無障礙昇降機方向指引。
(規範403.1) |
| 2.昇降機引導:點字呼叫鈕前方30cm處地板,作30×60cm不同材質處理。(規範403.2) |
3.主要入口樓層標誌:(規範403.3)
a.突出牆壁標誌:下緣距地面200~220cm、尺寸≧15cm。
b.平行牆面標誌:下緣距地面90~150cm、尺寸≧5cm。 |
4.無障礙標誌:(規範902.1、902.2)
a.應符合圖902.1規定之比例。
b.顏色:無障礙標誌之顏色與底色應有明顯不同,設於壁面之無障礙標誌其底色亦應與壁面顏色有明顯不同;得採藍色底、白色圖案。 |
| 5.輪椅迴轉空間:昇降機出入口樓地板無高差,坡度≦1/50,直徑≧150cm凈空間。(規範404.1) |
| 6.昇降機呼叫鈕:呼叫鈕中心線高度距地面110cm,點字設於呼叫鈕左邊,尺寸為長、寬各≧2cm、或直徑≧2cm。(規範404.2) |
| |
|
六
昇
降
設
備 |
7.昇降機入口觸覺裝置:入口兩側門框或牆柱裝設顯示樓層的點字及數字板(數字與底板顏色明顯不同)(規範404.3)。
a.位置:板中心線距地面135cm。
b.浮凸字尺寸:長寬各≧8cm(單1字);寬≧6cm、長≧8cm(2個字以上) |
| 8.昇降機門:水平開啟、設自動開關、自動感應裝置(離地15~25、50~75cm處可自動停止並重新開啟)。(規範405.1) |
| 9.關門時間:開啟至關閉≧5秒鐘,由機廂內按鈕開門,應維持完全開啟≧5秒鐘。(規範405.2) |
| 10.機廂出入口:機廂與樓地板面保持平整,水平空隙﹕≦3.2cm。 |
| (規範405.3) |
| 11.機廂尺寸:門淨寬≧80cm、深度≧125cm,語音系統得增設開關。(規範406.8) |
| 12.扶手:至少兩側牆面設置,尺寸高度同2.11、2.12規定。 |
| (規範406.2) |
13.後視鏡:(規範406.3)
a.後側壁設置安全玻璃後視鏡(下緣距機廂地面85cm、寬度≧機廂出入口淨寬、高度≧90cm),或懸掛式廣角鏡(寬30~35cm、高≧20cm)
b.若後側壁為不鏽鋼鏡面或類似材質得免設置後視鏡。 |
14.輪椅乘坐者操作盤:(規範406.4)
a.位置:操作盤邊緣距機廂入口壁面≧30cm、距入口對側壁面≧20cm。
b.高度:最上層樓層指示按鈕中心線距地面≦120cm(如設置位置不足,得放寬至130㎝)、最下層按鈕中心線距地面≧85cm。
c.設置緊急事故通報器。 |
| 15.按鈕:最小尺寸≧2cm、間距≧1cm,數字與底板顏色明顯不同,不得使用觸摸式按鈕。(規範406.5) |
16.點字標示:設於主操作盤按鈕左側。(規範406.6)
(30層以上建物,設於適當位置)(點字標示參照406.6) |
17.語音系統:報知樓層數、行進方向、開關情形。(規範40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