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友善建築」評選辦法
 參選方式評選對象評選流程頒獎表揚
 ●「友善餐廳」評選標準●「特優友善餐廳」評選標準
 ●「友善住宅」評選標準●「特優友善住宅」評選標準


arrow「友善住宅」評選標準

1.至少有一條符合以下規定之通路順暢連接道路至住宅專用部分之大門入口。

項目 評估內容檢視原則
通路 1.寬度:淨寬度在130公分以上,出入口淨寬度在90公分以上
2.地面:通路地面平整、堅固,高差在2公分以上者,設置符合以下規定之坡道或昇降設備。
坡道

1.坡度:符合以下(原建築技術規則)標準。

高低差(公分) 75 以下 50 以下 35 以下 25 以下 20 以下 12 以下 8 以下 6 以下
坡度 1/10 1/9 1/8 1/7 1/6 1/5 1/4 1/3
2.寬度:兩側扶手間距達90公分以上。
3.地面:平整、堅固、防滑。
4.扶手:平台兩端高差在20公分以上者設扶手,且地面未靠牆側設5公分以上防護缘。
昇降設備 1.梯廳具150公分以上之迴轉空間。
2.梯廂門寬80公分以上,深度125公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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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row「特優友善住宅」評選標準

1. 至少有一條通路連接道路至住宅專用之入口及集合住宅各項供住戶使用之公共設施。
2. 無障礙通路所屬各項無障礙設施之設計符合97年7月1日實施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項目 評選標準




1.騎樓入口:騎樓順平進入餐廳。
2.地面:應平整、堅固、防滑。(規範202.3)
3.引導標誌:與建築物室外主要通路不同時, 應於室外主要通路入口處設置。(規範203.2.1)
4.無障礙標誌:(規範902.1、902.2)
a.應符合圖902.1規定之比例。
b.顏色:無障礙標誌之顏色與底色應有明顯不同,設於壁面之無障礙標誌其底色亦應與壁面顏色有明顯不同;得採藍色底、白色圖案。
5.坡度:連續5公尺坡度超過1/15,按規定設置坡道﹙如坡度≦1/20得不受限制﹚。不同方向之坡道交會處應設置平台,其坡度≦1/50。(規範203.2.2)
6.淨寬:≧130cm。(規範203.2.3)
7.排水:無遮蓋戶外通路應考量排水,可往路拱兩邊排水,洩水坡度1/100~2/100。(規範203.2.4)
8.開口:通路130cm範圍內如設置水溝格柵或其他開口,其與行進方向垂直之開口寬度≦1.3cm。(規範203.2.5)
9.突出物限制:通路淨高≧200cm;地面起60~200cm範圍,不得設有突出牆面10cm以上之懸空突出物,若為必要設置之突出物,應設置警示防撞設施。(規範203.2.6)








1.引導標誌:坡道若未設置於主要入口處,應於入口處及沿途轉彎處設置引導標誌。(規範206.2.1.)
2.無障礙標誌:(規範902.1、902.2)
a.應符合圖902.1規定之比例。
b.顏色:無障礙標誌之顏色與底色應有明顯不同,設於壁面之無障礙標誌其底色亦應與壁面顏色有明顯不同;得採藍色底、白色圖案。
3.坡道寬度:淨寬≧90cm;若坡道為取代樓梯者﹙即未另設樓梯﹚,則淨寬≧150cm。(規範206.2.2)
4.坡道坡度﹕高低差20cm以上者,≦1/12,(20cm以下﹕≦1/10)、(5cm以下﹕≦1/5)、(3cm以下﹕≦1/2,0.5公分以下得不處理) (規範206.2.3)








5.坡道地面:應平整(不得設置導盲磚或其他妨礙輪椅行進之鋪面)、堅固、防滑。(規範206.2.4)
6.端點平台﹕坡道起點及終點,均應設置長、寬各≧150cm之平台,且該平台之坡度≦1/50。(規範206.3.1)
7.中間平台:坡道每高差75cm,應設置寬度不小於坡道寬、長度≧150cm之平台,平台之坡度≦1/50。(規範206.3.2)
8.轉彎平台:坡道方向變換處應設置長、寬各≧150cm之平台,平台之坡度≦1/50。(規範206.3.3)
9.防護緣:坡道高低差≧20cm者,應設置高度≧5cm防護緣,且該防護緣在坡道側不得突出於扶手垂直投影線外。(規範206.4.1)
10.坡道護欄:坡道高於鄰近地面75cm時,未鄰牆之一側或兩側應設置高度110cm之防護欄。(十層以上者﹕≧120cm)(規範206.4.2)
11.扶手:高低差≧20cm,兩側應設置連續性扶手。(規範206.5.1)
12.扶手高度﹕單道扶手上緣高度為75cm,雙道扶手上緣高度分別為85cm、65cm。(規範206.5.2)
13.扶手形狀﹕圓形者直徑為2.8~4.0cm、其他形狀者外緣周邊長9~13cm。(規範207.2.2)
14.堅固:扶手應設置堅固、接頭處應平整,且不可有銳利之突出物。(規範207.3.1)
15.與壁面距離:凈距3~5cm;握把上部淨空≧45cm。(規範207.3.2)
16.扶手端部:防勾撞處理。(規範207.3.4)






1.出入口兩邊之地面120cm範圍內應平整、堅硬、防滑,不得有高差,且坡度≦1/50。(規範205.2.1)
2.出入口前平台:淨寬、淨深均≧150cm,坡度≦1/50。(規範205.2.2)
3.門檻:(規範205.2.2)
a.地面順平、避免設門檻,外門得以溝槽止水。
b.若設門檻:H≦3cm、且若H=0.5~3cm應作1/2斜角處理。





1.出入口兩邊之地面120cm範圍:平整、堅硬、防滑,不得有高差,且坡度≦1/50。(規範205.2.1)
2.出入口﹕門扇打開時,地面應平順不得設置門檻、門框淨間距≧90㎝;折疊門推開後,扣除折疊之門扇後間距≧80㎝。(規範205.2.3)





3.操作空間:單扇門側邊應留設適當之操作空間,其操作空間因門扇開啟之方式及到達門之方向不同而異(規範205.2.4)。(參照圖205.2.4.1-圖205.2.4.4)
4.開門方式:不得使用旋轉門。若使用自動門,需為水平推拉式,設有自動感應裝置(離地15~25cm、50~75cm處可自動停止並重新開啟)。
(規範205.4.1)
5.門扇:若為整片透明玻璃門,離地120~150cm處設置告知標示。
(規範205.4.2)
6.門把:設於地板上75-85cm處、容易操作之型式;不得使用喇叭鎖。
(規範205.4.3)






1.坡度:≦1/50,超過時按規定設置坡道。(規範204.2.1)
2.寬度﹕≧120cm;走廊中如有開門,去除門扇開啟後之空間,其寬度≧120cm。(規範204.2.2)
3.迴轉空間:走廊寬度小於150cm者,每10m、走廊盡頭或距盡頭3.5m內,設150×150cm迴轉空間。(規範204.2.3)
4.突出物限制:淨高≧190cm;兩邊牆壁60~190cm範圍,不得設有10cm以上之懸空突出物,若為必要設置之突出物,應設置警示防撞設施。(規範204.2.4)




1.入口引導:主要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應設置無障礙昇降機方向指引。
(規範403.1)
2.昇降機引導:點字呼叫鈕前方30cm處地板,作30×60cm不同材質處理。(規範403.2)
3.主要入口樓層標誌:(規範403.3)
a.突出牆壁標誌:下緣距地面200~220cm、尺寸≧15cm。
b.平行牆面標誌:下緣距地面90~150cm、尺寸≧5cm。
4.無障礙標誌:(規範902.1、902.2)
a.應符合圖902.1規定之比例。
b.顏色:無障礙標誌之顏色與底色應有明顯不同,設於壁面之無障礙標誌其底色亦應與壁面顏色有明顯不同;得採藍色底、白色圖案。
5.輪椅迴轉空間:昇降機出入口樓地板無高差,坡度≦1/50,直徑≧150cm凈空間。(規範404.1)
6.昇降機呼叫鈕:呼叫鈕中心線高度距地面110cm,點字設於呼叫鈕左邊,尺寸為長、寬各≧2cm、或直徑≧2cm。(規範404.2)
   




7.昇降機入口觸覺裝置:入口兩側門框或牆柱裝設顯示樓層的點字及數字板(數字與底板顏色明顯不同)(規範404.3)。
a.位置:板中心線距地面135cm。
b.浮凸字尺寸:長寬各≧8cm(單1字);寬≧6cm、長≧8cm(2個字以上)
8.昇降機門:水平開啟、設自動開關、自動感應裝置(離地15~25、50~75cm處可自動停止並重新開啟)。(規範405.1)
9.關門時間:開啟至關閉≧5秒鐘,由機廂內按鈕開門,應維持完全開啟≧5秒鐘。(規範405.2)
10.機廂出入口:機廂與樓地板面保持平整,水平空隙﹕≦3.2cm。
(規範405.3)
11.機廂尺寸:門淨寬≧80cm、深度≧125cm,語音系統得增設開關。(規範406.8)
12.扶手:至少兩側牆面設置,尺寸高度同2.11、2.12規定。
(規範406.2)
13.後視鏡:(規範406.3)
a.後側壁設置安全玻璃後視鏡(下緣距機廂地面85cm、寬度≧機廂出入口淨寬、高度≧90cm),或懸掛式廣角鏡(寬30~35cm、高≧20cm)
b.若後側壁為不鏽鋼鏡面或類似材質得免設置後視鏡。
14.輪椅乘坐者操作盤:(規範406.4)
a.位置:操作盤邊緣距機廂入口壁面≧30cm、距入口對側壁面≧20cm。
b.高度:最上層樓層指示按鈕中心線距地面≦120cm(如設置位置不足,得放寬至130㎝)、最下層按鈕中心線距地面≧85cm。
c.設置緊急事故通報器。
15.按鈕:最小尺寸≧2cm、間距≧1cm,數字與底板顏色明顯不同,不得使用觸摸式按鈕。(規範406.5)

16.點字標示:設於主操作盤按鈕左側。(規範406.6)
(30層以上建物,設於適當位置)(點字標示參照406.6)

17.語音系統:報知樓層數、行進方向、開關情形。(規範4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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