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項目 |
評估內容檢視原則 |
| 通路 |
1.寬度:淨寬度在130公分以上,出入口淨寬度在80公分以上。 |
| 2.地面:通路地面平整、堅固,高差在2公分以上者,設置符合以下規定之坡道或昇降設備,或提供其他替代性設施或作法。 |
| 坡道 |
1.坡度:符合以下(原建築技術規則)標準。
| 高低差(公分) |
75 以下 |
50 以下 |
35 以下 |
25 以下 |
20 以下 |
12 以下 |
8 以下 |
| 坡度 |
1/10 |
1/9 |
1/8 |
1/7 |
1/6 |
1/5 |
1/4 |
|
| 2.寬度:兩側扶手間距達90公分以上。 |
| 3.地面:平整、堅固、防滑。 |
| 4.扶手:平台兩端高差在20公分以上者設扶手,且地面未靠牆側設5公分以上防護缘。 |
| 昇降設備 |
1.梯廳具150公分以上之迴轉空間。
|
| 2.梯廂門寬80公分以上,深度125公分以上。 |
| 無障礙廁所 |
1.通路:寬度90公分以上。有高差在2公分以上者,設置符合前述規定之坡道或昇降平台,或提供其他替代性設施或作法。 |
| 2.馬桶:標準坐式馬桶。 |
| 3.扶手:至少設置一側扶手。 |
| 4.迴轉空間:設置110公分以上之迴轉空間,或由他人協助下輪椅乘坐者可進入使用。 |
| 用餐空間 |
1.移動:輪椅可在餐廳內至少一區自由移動,且該區提供至少一個符合下列規定之餐桌。 |
| 2.餐桌:至少有一餐桌高度約70公分,桌面下並有深25公分距地面高度65公分以上之容膝空間。 |
項目 |
評選標準 |
一
室
外
通
路 |
1.騎樓入口:騎樓順平進入餐廳。 |
| 2.地面:應平整、堅固、防滑。 |
| 3.引導標誌:與建築物室外主要通路不同時, 應於室外主要通路入口處設置。 |
4.無障礙標誌:
a.應符合規範圖902.1規定之比例。
b.顏色:無障礙標誌之顏色與底色應有明顯不同,設於壁面之無障礙標誌其底色亦應與壁面顏色有明顯不同;得採藍色底、白色圖案。 |
| 5.坡度:連續5公尺坡度超過1/15,按規定設置坡道﹙如坡度≦1/20得不受限制﹚。不同方向之坡道交會處應設置平台,其坡度≦1/50。 |
| 6.淨寬:≧130cm。 |
| 7.排水:無遮蓋戶外通路應考量排水,可往路拱兩邊排水,洩水坡度1/100~2/100。 |
| 8.開口:通路130cm範圍內如設置水溝格柵或其他開口,其與行進方向垂直之開口寬度≦1.3cm。 |
| 9.突出物限制:通路淨高≧200cm;地面起60~200cm範圍,不得設有突出牆面10cm以上之懸空突出物,若為必要設置之突出物,應設置警示防撞設施。 |
二
避
難
層
坡
道
及
扶
手 |
1.引導標誌:坡道若未設置於主要入口處,應於入口處及沿途轉彎處設置引導標誌。 |
2.無障礙標誌:
a.應符合規範圖902.1規定之比例。
b.顏色:無障礙標誌之顏色與底色應有明顯不同,設於壁面之無障礙標誌其底色亦應與壁面顏色有明顯不同;得採藍色底、白色圖案。 |
| 3.坡道寬度:淨寬≧90cm;若坡道為取代樓梯者﹙即未另設樓梯﹚,則淨寬≧150cm。 |
| 4.坡道坡度﹕高低差20cm以上者,≦1/12,(20cm以下﹕≦1/10)、(5cm以下﹕≦1/5)、(3cm以下﹕≦1/2,0.5公分以下得不處理) |
二
避
難
層
坡
道
及
扶
手 |
5.坡道地面:應平整(不得設置導盲磚或其他妨礙輪椅行進之鋪面)、堅固、防滑。 |
| 6.端點平台﹕坡道起點及終點,均應設置長、寬各≧150cm之平台,且該平台之坡度≦1/50。 |
| 7.中間平台:坡道每高差75cm,應設置寬度不小於坡道寬、長度≧150cm之平台,平台之坡度≦1/50。 |
| 8.轉彎平台:坡道方向變換處應設置長、寬各≧150cm之平台,平台之坡度≦1/50。 |
| 9.防護緣:坡道高低差≧20cm者,應設置高度≧5cm防護緣,且該防護緣在坡道側不得突出於扶手垂直投影線外。 |
| 10.坡道護欄:坡道高於鄰近地面75cm時,未鄰牆之一側或兩側應設置高度110cm之防護欄。(十層以上者﹕≧120cm) |
| 11.扶手:高低差≧20cm,兩側應設置連續性扶手。 |
| 12.扶手高度﹕單道扶手上緣高度為75cm,雙道扶手上緣高度分別為85cm、65cm。 |
| 13.扶手形狀﹕圓形者直徑為2.8~4.0cm、其他形狀者外緣周邊長9~13cm。 |
| 14.堅固:扶手應設置堅固、接頭處應平整,且不可有銳利之突出物。 |
| 15.與壁面距離:凈距3~5cm;握把上部淨空≧45cm。 |
| 16.扶手端部:防勾撞處理。 |
三
避
難
層
出
入
口 |
1.出入口兩邊之地面120cm範圍內應平整、堅硬、防滑,不得有高差,且坡度≦1/50。 |
| 2.出入口前平台:淨寬、淨深均≧150cm,坡度≦1/150。 |
3.門檻:
a.地面順平、避免設門檻,外門得以溝槽止水。
b.若設門檻:H≦3cm、且若H=0.5~3cm應作1/2斜角處理。 |
四
室
內
出
入
口 |
1.出入口兩邊之地面120cm範圍:平整、堅硬、防滑,不得有高差,且坡度≦1/50。 |
| 2.出入口﹕門扇打開時,地面應平順不得設置門檻、門框淨間距≧90㎝;折疊門推開後,扣除折疊之門扇後間距≧80㎝。 |
| 3.操作空間:單扇門側邊應留設適當之操作空間,其操作空間因門扇開啟之方式及到達門之方向不同而異。 |
| 4.開門方式:不得使用旋轉門。若使用自動門,需為水平推拉式,設有自動感應裝置(離地15~25cm、50~75cm處可自動停止並重新開啟)。 |
| 5.門扇:若為整片透明玻璃門,離地120~150cm處設置告知標示。 |
| 6.門把:設於地板上75-85cm處、容易操作之型式;不得使用喇叭鎖。 |
五
室
內
通
路
走
廊 |
1.坡度:≦1/50,超過時按規定設置坡道。 |
| 2.寬度﹕≧120cm;走廊中如有開門,去除門扇開啟後之空間,其寬度≧120cm。 |
| 3.迴轉空間:走廊寬度小於150cm者,每10m、走廊盡頭或距盡頭3.5m內,設150×150cm迴轉空間。 |
| 4.突出物限制:淨高≧190cm;兩邊牆壁60~190cm範圍,不得設有10cm以上之懸空突出物,若為必要設置之突出物,應設置警示防撞設施。 |
六
昇
降
設
備 |
1.入口引導:主要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應設置無障礙昇降機方向指引。 |
| 2.昇降機引導:點字呼叫鈕前方30cm處地板,作30×60cm不同材質處理。 |
3.主要入口樓層標誌:
a.突出牆壁標誌:下緣距地面200~220cm、尺寸≧15cm。
b.平行牆面標誌:下緣距地面90~150cm、尺寸≧5cm。 |
4.無障礙標誌:
a.應符合圖902.1規定之比例。
b.顏色:無障礙標誌之顏色與底色應有明顯不同,設於壁面之無障礙標誌其底色亦應與壁面顏色有明顯不同;得採藍色底、白色圖案。 |
| 5.輪椅迴轉空間:昇降機出入口樓地板無高差,坡度≦1/50,直徑≧150cm凈空間。 |
| 6.昇降機呼叫鈕:呼叫鈕中心線高度距地面110cm,點字設於呼叫鈕左邊,尺寸為長、寬各≧2cm、或直徑≧2cm。 |
7.昇降機入口觸覺裝置:入口兩側門框或牆柱裝設顯示樓層的點字及數字板(數字與底板顏色明顯不同)
a.位置:板中心線距地面135cm。
b.浮凸字尺寸:長寬各≧8cm(單1字);寬≧6cm、長≧8cm(2個字以上)。 |
| 8.昇降機門:水平開啟、設自動開關、自動感應裝置(離地15~25、50~75cm處可自動停止並重新開啟)。 |
| 9.關門時間:開啟至關閉≧5秒鐘,由機廂內按鈕開門,應維持完全開啟≧5秒鐘。 |
| 10.機廂出入口:機廂與樓地板面保持平整,水平空隙﹕≦3.2cm。 |
11.機廂尺寸:門淨寬≧90cm、深度≧135cm。(規範406.1)
集合住宅之機廂尺寸:門淨寬≧80cm、深度≧125cm,語音系統得增設開關。 |
| 12.扶手:至少兩側牆面設置,尺寸高度同2.11、2.12規定。 |
六
昇
降
設
備 |
13.後視鏡:
a.後側壁設置安全玻璃後視鏡(下緣距機廂地面85cm、寬度≧機廂出入口淨寬、高度≧90cm),或懸掛式廣角鏡(寬30~35cm、高≧20cm)
b.若後側壁為不鏽鋼鏡面或類似材質得免設置後視鏡。 |
14.輪椅乘坐者操作盤:
a.位置:操作盤邊緣距機廂入口壁面≧30cm、距入口對側壁面≧20cm。
b.高度:最上層樓層指示按鈕中心線距地面≦120cm(如設置位置不足,得放寬至130㎝)、最下層按鈕中心線距地面≧85cm。
c.設置緊急事故通報器。 |
| 15.按鈕:最小尺寸≧2cm、間距≧1cm,數字與底板顏色明顯不同,不得使用觸摸式按鈕。 |
| 16.點字標示:設於主操作盤按鈕左側。(30層以上建物,設於適當位置) |
| 17.語音系統:報知樓層數、行進方向、開關情形。 |
七
用
餐
空
間 |
1.通道:通道寬100公分以上 |
| 2.餐桌:餐桌高度為70公分左右,桌面下並有深25公分距地面高度65公分以上之容膝空間。 |
八
廁
所
盥
洗
室 |
1.位置:無障礙通道可到達處。 |
| 2.地面:堅硬、平整、防滑。(尤其潮溼時之防滑) |
| 3.高差:無障礙通路進入廁所盥洗室無高差。 |
| 4.入口引導:於適當位置設置指引。 |
| 5.標誌:設置於無障礙廁所前牆壁或門上,如主要走道與廁所開門方向平行,則應另設置垂直於牆面之無障礙標誌。 |
6.無障礙標誌:
a.應符合規範圖902.1規定之比例。
b.顏色:無障礙標誌之顏色與底色應有明顯不同,設於壁面之無障礙標誌其底色亦應與壁面顏色有明顯不同。 |
| 7.淨空間﹕迴轉空間直徑≧150cm。迴轉空間之邊緣15公分之範圍內,可將洗面盆底下淨高65公分以上之空間,計入迴轉空間。 |
| 8.門:橫拉門、寬度≧90cm、門把(距門邊6cm)、門檔(靠牆側、距門把3~5cm) |
| 9.鏡子:鏡面底端距地面≦90cm、或設置傾斜鏡面。 |
八
廁
所
盥
洗
室 |
10.求助鈴:
a.位置:1處在馬桶前緣往後15cm、馬桶座位上60cm處,另1處在馬桶前緣往前35cm、高35cm處,且按鈕應明確標示。
b.連接裝置:連接至服務台或類似空間;無服務台者,連接至廁所盥洗室外部設置警示燈或聲響。 |
11.馬桶淨空間:馬桶至少一側邊﹙設置可動扶手之ㄧ側﹚淨空間≧75cm。 |
12.馬桶型式高度:
a.型式:一般座式馬桶,且不可有蓋。
b.座位高度:離地面40~45cm。
c.靠背:離地面80cm、縱向長度24~30cm,離馬桶前緣55公分。 |
13.馬桶沖水控制:
a.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
b.手動沖水控制:設於L型扶手之側牆上,距馬桶前緣往前10cm、馬桶座面上40cm處。 |
14.馬桶扶手:
a.馬桶至少一側為可動扶手。
b.馬桶靠牆側邊L型扶手:水平、垂直之長度均≧70cm;垂直之外緣與馬桶前緣距離27cm、水平扶手上緣距馬桶座面27cm。
c.配置:兩側扶手外緣距馬桶中心線均為35cm、扶手水平之高度相等。 |
| 15.小便器位置﹕如設於一般廁所內,應設置於廁所入口便捷處。 |
16.小便器空間:
a.小便器前方無高差。
b.小便器淨空間:便器中心線左右各50cm。 |
| 17.小便器高度:突出端距地面35-38cm。 |
18.小便器沖水控制:
a.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
b.手動控制:需手可觸及範圍。 |
19.小便器扶手:小便器兩側及前方應設置扶手。
a.兩側垂直牆面扶手:兩側扶手中心線距離60cm,長度為55cm,扶手上緣距地面85cm。
b.前方ㄇ形平行牆面扶手:扶手上緣距地面120cm、扶手中心線距離牆壁25cm 。 |
| 20.洗面盆空間:洗面盆前方無高差。 |
| 21.洗面盆高度:洗面盆上緣距地面≦85cm、洗面盆下面距面盆邊緣20㎝、離地面65㎝範圍內應淨空,並符合膝蓋及腳趾淨容納空間規定。 |
| 22.洗面盆水龍頭:撥桿式、或自動感應式。 |
| 23.洗面盆深度:洗面盆前方扶手與操作水龍頭距離≦50cm、儲水深度≦16cm,洗面盆下方空間之外露管線及器具表面,不得有尖銳或易磨蝕之設備。 |
| 24.洗面盆扶手:洗面盆兩側及前方設置環繞扶手、扶手高於洗面盆邊緣1~3cm。 |
九
其
他 |
1.餐廳服務軟體改善:如點字菜單、讀菜單服務、清楚之標示、會手語之服務人員 |
2.櫃檯:自行結帳者,結帳櫃檯設有供輪椅使用之櫃台 |
3.其他 |